以控制事态的扩大和升级

 微博负面     |      2021-11-29 20:05

  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机制。[3]《应对法》对于监测与预警信息的汇集、监测与预警范围、预警级别的设定与表达方法等都有明确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的建立。搞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与预警,首先需要建立有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汇集、报送与交流。全国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由国务院建立,区域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根据此项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系统应该是互联互动的,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机制。

  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报告,《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报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原则性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从多种渠道汇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进行分析、会商、评估、报告或通报。《应对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应对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信息监测包括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和监测网络系统的建设。这两项任务的责任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对象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范围和预警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而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既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大众媒体,也可借助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在我国,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指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应对法》还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布Ⅲ、Ⅳ级预警和Ⅰ、Ⅱ级预警时所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3.处置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机制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等环节。

  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应上报,且应及时上报,这是原则。《总体应急预案》还专门规定,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处置过程中,还要及时续报。

  先期处置。前文已述,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特点之一是以属地为主。因此,无论是哪一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派员赶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以控制事态的扩大和升级。

  应急响应。在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时,如果事态恶化,难以遏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人员)应启动扩大应急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加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如果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国务院的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则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恢复与重建机制

  恢复与重建机制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环节。